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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捐赠的相关资料
关于捐赠的相关资料 一、接受捐赠的相关处理 企业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捐赠,应直接确认为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如果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金额较大,经批准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分期平均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在5年内分次计入以后各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相关资产在5年以内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 二、企业捐赠的相关处理 (一)捐赠认定 1、资格认定。纳税人必须通过中国境内指定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方可在税前按规定比例或金额扣除;纳税人直接捐赠不得税前扣除。 2、票据认定。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应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分别使用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并加盖受赠或转赠单位的财务专用章。税务机关据此对捐赠单位进行税前扣除。 3、金额认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年度利润总额的12%,超限额的捐赠或纳税人直接捐赠的不得税前扣除。 (二)税务处理 涉及不同税种的税务处理。一是涉及增值税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应视同销售,应征收增值税。二是涉及消费税的税务处理。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无偿赠送他人的视同销售,应征收消费税。三是涉及营业税的税务处理。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三)具体捐赠方式 1、企业现金捐赠和员工捐赠。 2、现金捐赠与提供免费劳务相结合。 3、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 4、实物捐赠。 5、现金捐赠与提供机器设备给灾区无偿使用相结合。 对以上几种捐赠方式的税负分析如下: ●企业现金捐赠与个人捐赠方式。 公司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捐赠的扣除基数是一个会计年度利润,而这个数字必须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事项是在年度当中发生的。如果捐赠行为发生时不量力而为,则企业可能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付。企业员工捐款根据关于个人向地震灾区捐赠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55号)个人通过扣缴单位统一向灾区的捐赠,由扣缴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由扣缴单位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现金捐赠与提供免费劳务相结合方式。 现金捐赠同前述分析。提供的免费劳物不属于营业税所谓的有偿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规定,提供劳务需要视同销售,扣除发生的劳务成本后的余额,须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所发生的劳务成本可并入捐赠总额受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 ●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免税,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这种实质上为免税的单位,不用考虑捐赠限额的规定。 假设某公司创办这样的一家公益性质的基金会,在实际中就游刃有余。当前捐赠的1000万元,可以先由母公司借给基金会,待年底会计利润出来后进行灵活处理,如果2008年会计利润为1个亿,则将借款全部作为捐赠;如果2008年度会计利润为5000万元,则将借款中的600万元作为捐赠,而剩余的继续作为借款,待以后年度处理。 ●实物捐赠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捐赠给灾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已如前所分析,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进口环节公益性捐赠免征增值税和进口关税的规定,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对境外捐赠人无偿向受赠人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捐赠支出要受会计利润12%的限制。 ●现金捐赠与提供机器设备给灾区无偿使用模式。 现金捐赠同前述分析,对于提供给灾区免费使用的工程设备而产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并入捐赠总额受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 (四)不同捐赠方式的税收评价 上述捐赠方式中,从捐赠形式看基金会形式最优,其次是现金捐赠,第三是提供劳务,最后是实物捐赠;现金捐赠中,最好由个人名义捐赠,其次基金会捐赠,最后为企业直接捐赠。 (五)扣除时应注意的问题及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的资料 依据财税[2007]6号《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在进行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申报时,须附送以下资料: 1、接受捐赠或办理转赠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证明材料; 2、由具有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出具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票据; 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个人公益捐赠的税前扣除 (一)个人的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以下三项公益性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1、红十字事业 2、农村义务教育 3、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某职工2008年5月收入5000元,通过当地教育局向农村义务教育捐款3500元(全额扣除项目),计算该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假设6月份收入也为5000元; 5月份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3000)×5%=0(元) 6月份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500)×15%-125=250(元) 如果捐款对象是通过当地民政局捐给孤儿院,则: 捐赠扣除限额=(5000-2000)×30%=900(元),实际捐赠超过限额,按限额扣除; 5月份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000-900)×15%-125=190(元)。 (三)个人捐赠扣除的情况分以下几种: 1、个人在本单位捐赠,由单位凭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捐赠凭据、扣缴单位记载的个人捐赠明细表等,在代扣代缴税款时依法据实扣除。 2、个人直接通过政府机关、非营利组织向灾区捐赠,采取扣缴方式纳税的,捐赠人应及时向扣缴单位出示捐赠凭据,扣缴单位以此计算据实扣除。 3、自行申报纳税的个人,税务机关凭捐赠凭据准予扣除。 4、扣缴单位在向税务机关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应一并报送由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汇总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所在单位每个纳税人的捐赠总额和当期扣除的捐赠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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