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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新推出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代理服务
2008-10-06 14:20:26  作者:  来源:中国税务报  浏览次数:0  网友评论0  文字大小:【】【】【】 评分等级:0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税发〔2006162号文,《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明确了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明确规定了纳税申报的地点、期限、方式、管理、法律责任和执行时间等多个具体事项。

 

纳税人须向税务机关进行自行申报的5种情形是:

1、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第1种情形的纳税人,即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全部应税所得达到12万元,不论其平常取得的应纳税所得是否已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或是纳税人自己已向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过,年度终了后都应当再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符合第2至第4种情形的纳税人,要进行日常申报纳税,即在取得应税所得时,就应当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5种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目前暂未明确,其纳税申报办法根据具体情形另行规定。

 

纳税人的法律责任:

1、对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如果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4、对偷税行为,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对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进行申报。既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如网上申报)、邮寄申报方式,也可以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也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理申报。

 

为了方便广大纳税人纳税,降低纳税人的税收风险,我们依托强大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恪守职业道德,保守商业秘密,我所特推出个人所得税代理申报服务。

 

我们将竭诚以合理的价格为您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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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瑞众和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电话58200801 、58200753     传真58200759

网址:www.hrzh.com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1711室


本文引用地址:http://www.hrzh.com/article/2008/1006/article_2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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